中國接連出台法院意見、修改專利法,加大專利侵權懲治力度已勢在必行

October 29th, 2020 ‧ 4 min read

隨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於今年4月出台之指導意見,明確規定知識產權侵權案件之損害賠償計算方法,期可扭轉知識產權訴訟「舉證難、賠償低」窘境。無獨有偶,日前中國由最高人民法院發布《關於依法加大知識產權侵權行為懲治力度的意見》,更於10月18日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修法提高法定賠償額,中國透過加大懲治力度以遏止知識產權侵權行為之政策方向已昭然若揭。

 

兩岸於損害賠償數額計算之法理雖相近,實際運作仍有差異,原因係囿於當事人舉證責任及法院心證認定。大陸實務多由法官於法定範圍依職權酌定賠償數額,罕見高額賠償數額,所謂「舉證難、賠償低」的維權現狀常為人詬病。此次中國修改專利法,除將外觀設計專利保護期延長至15年外,更受實務注意的是將法定賠償額上限提高至人民幣500萬,下限提高至3萬;侵權情節嚴重者,更得按權利人所受損失、侵權人所得利益或專利許可費計算1至5倍之懲罰性賠償數額。而最高人民法院意見中所提及的加大懲治力度則著眼於舉證層面,包含舉證妨礙制度在所涉侵權事實查明之適用,即侵權人拒絕提出或因可歸責於侵權人而不能提出證據的行為後果、從高認定法定損害賠償數額及從重刑事處罰等措施,其中損害賠償數額之計算至為關鍵。

 

相較於日前北京高院意見,如今最高人民法院出台意見已可拘束全國,搭配專利法修法,互為表裡、相輔相成,以其中央高度形成之新規,應更能自賠償乃至舉證深入貫徹各地適用,為權利人維權主張及蒐證準備之參考指引。建議權利人除應蒐集有力證據以證明所受損失、侵權人所得利益、許可費用,提供合理證據支持賠償主張外,更應與律師保持積極互動及完整工作服務記錄,據該意見,律師服務費亦得列入被告應當賠償原告為制止被訴行為支出的合理開支,作為權利人請求賠償之基礎,此將有助於權利人提高賠償數額,解決「賠償低」的現狀難點,甚或擴大訴訟財產保全範圍,爭取有利談判地位。

翁 竹霆
翁 竹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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