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組合管理並產出效益的四個關鍵與配套(上篇)

September 19th, 2022 ‧ 31 min read

前言

專利組合是什麼?專利組合有什麼用?誰需要瞭解並關注專利組合?該怎麼做才能發揮專利組合用途與效益?

金融資產管理從業人員熟知有效運用股票、現金、債券、黃金、期貨和選擇權等資產組合佈局與交易,來產生更高的收益。相對的,智慧財產 (IP) 從業人員在相關資產貨幣化方面,大多採取較保守的策略,遑論利用這些資產創造更高的收益。在過去的觀點中,人們僅僅認為擁有專利權,就有排除他人使用、製造、銷售或進口任何受專利保護的產品。這樣的想法當然沒錯,但視野似乎太過侷限和狹隘。

對專利權人而言,我們可以捫心自問: 是否所有專利所保護的技術方案都能商品化?這些專利的投資報酬率 (ROI, Return On Investment) 如何?這些專利能否真的排除或阻止他人使用、製造、銷售或進口受保護的技術與產品?如果上述問題的答案都是否定的,則這些專利比較像是庫存(沉睡專利),只會產生費用(申請費和維護費),而無法主動產生各類財務報酬。

事實上,專利也是一種資產,就和金融資產一樣,同樣可以讓它們用錢滾錢,產生收益。重點是,該怎麼做?

筆者將以兩部分與讀者分享並探討交流四個關鍵與配套,上篇內容包括:專利組合管理的意義與用途專利組合管理的效益與價值;下篇則側重於:專利組合管理的痛點與侷限專利組合管理的解方與配套。用對合適解方與工具,專利權人就能逐步配合組織營運目標、商業模式、整體策略、可控資源,針對市場需求加以改善並持續調整自己專屬的專利組合管理方法。如此一來,便能聚焦高品質、高價值的專利組合,毋需耗費龐大資源在大量低品質、低價值的專利,透過運用即時且有效的方法、跟上市場變化,從而有效分配資源、產出財務效益。

專利組合管理的意義與用途

眾所皆知,專利是專利權人在一段期間內對特定技術方案於特定區域所擁有的排他權,包括:製造、銷售、許諾銷售、使用、進口等權利;相較於單獨個案專利,複數件專利所形成的權利集合是否就是專利組合?本文所闡述和探討的「專利組合」不止於此,具體定義說明如下。

以特定目的為前提,專利組合始被賦予意義和用途

詳言之,從專利權人觀點,其決定要投資於規劃、佈局或維持專利組合的主要目的就是「創造價值」,具體地,係利用專利所賦予的排他權作為籌碼,搭配智慧財產的實施(也稱商品化,Commercialization)或交換(也稱貨幣化,Monetization)等模式與手段,支持實踐商業模式並取得財務報酬[1]期望值。

  • 智慧財產實施
    • 商品化專利所保護技術方案並銷售產品與服務
  • 智慧財產交換
    • 授權或技術移轉給其他專利實施者取得權利金
    • 交互授權以減抵或減免原需支付之權利金支出
    • 銷售專利組合給予第三方買家以換取買賣價金
    • 作價投資換取公司股權和潛在資本利得與股利
    • 發起專利侵權訴訟排除競爭者或取得損害賠償
    • 以專利作為質權進行融資擔保以取得營運資金

其次,關聯性則是依照前述特定目的,從不同面向和維度對專利組合進行規劃、分類、分級、解構與重組,例如:以公開可取得的專利書目資料中的專利權人、申請人、所有權、發明人、國家、專利類型、法律狀態、優先權日、申請日、公告日、屆滿日等;又或是以專利權人內部資料中的產品結構、技術結構、應用領域、專利品質分級、專利價值分級、發明人所屬事業單位或研發團隊、商品化記錄、產品型號、是否發現第三方產品侵權專利證據、專利貨幣化記錄、是否曾授權予第三方、是否曾對第三方發起侵權訴訟、是否為標準必要專利、是否已加入專利池組織等。

專利組合管理是基於目標導向和數據驅動的方法

基於前述專利組合的定義,我們可以客觀檢視過去專利申請的模式與習慣,是否有以前述創造價值的目的為前提,去設定、檢視並衡量是否達成目的之各個階段目標?進而以目標貫穿規劃、佈局、申請、審查、維護、營運等動作,並且定期校準目標與實際達成狀況?而這些從目標和結果導向的專利組合所涉階段、動作、考量、決策,就是專利組合「管理」。

圖 1 – 專利組合管理架構示意圖

搭配圖 1,有助於您理解專利組合為何存在的意義以及相互關聯的邏輯關係,從上往下 (Top-Down) 是以目標和結果導向的推論展開過程:

  • 營運目標:透過專利組合才能達成的營運目標為何 (Why)?
  • 商業模式:需要透過什麼商業模式來實現 (How)?
  • 專利組合:需要什麼專利組合來支持 (What)?
  • 作業機制:要擁有這樣的專利組合需要何時作 (When)?怎麼做 (How)?
  • 專業團隊:需要怎樣的團隊才能勝任 (Whom)?
  • 財務投資:需要如何編列預算和投資評估 (How much)?

在瞭解前述專利組合以及專利組合管理的定義之後,本文將搭配公開可得的統計資料,以及幾個產業實例說明專利組合可創造的效益與價值及其經濟規模。

專利組合管理的效益與價值

The World Bank Group[2]所發佈統計資料顯示,在2020年度,全球智慧財產使用費 (Charges for the use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的收入約3,911億美金、支出約4,498億美金、收入減去支出後的淨額約負586億美金,另外,在IP5的專利局所屬國別/區域範圍[3]內,僅有美國及日本的收支淨額為正值。即便該統計資料涵蓋範圍不只有本文所聚焦的專利組合,但仍不妨礙讀者可從此借鑑智慧財產透過商品化、貨幣化等創造價值過程的每年經濟規模。

Charges for the use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are payments and receipts between residents and nonresidents for the authorized use of proprietary rights (such as patents, trademarks, copyrights, industrial processes and designs including trade secrets, and franchises) and for the use, through licensing agreements, of produced originals or prototypes (such as copyrights on books and manuscripts, computer software, cinematographic works, and sound recordings) and related rights (such as for live performances and television, cable, or satellite broadcast). ” [4]

圖 2 – 智慧財產使用費全球收支統計表 (2016-2020)

圖 3 – 智慧財產使用費IP5收支統計表 (2016-2020)

此外,根據中央銀行[5]統計,台灣於2020年度的智慧財產權使用費,收入(Credit)約17億美金、支出(Debit)約41億美金、淨額約負24億美金。

圖 4 – 智慧財產使用費台灣收支統計表 (2016-2021)

前述宏觀的統計資料提供一個深刻的啟示:不論是哪一個國別,都有成功運用智慧財產發揮效益並成功創造價值和收入

專利組合管理實務成功案例

接著,有些產業的專利組合管理實務成效較為良好,以下摘錄幾個成功範例。

  • 醫藥產業 (Pharmaceutical)

第一個例子是醫藥產業,這個產業通常極其複雜,由於藥物的分類體系多元,不論是依照大分子藥 (biologic)、小分子藥 (molecular) 的分類,抑或是區分為新藥、學名藥的分類,因應不同分類體系的相關法規、資料來源存在著差異。因為新藥動輒十幾年的產品開發過程需要投入大量時間、金錢與人力資源。具備高效的專利組合管理,才能排除市場上的競爭對手或學名藥,同時確保長期的投資回報

在產品開發的各個階段,醫藥公司考慮申請專利來保護發明概念,並充分發揮商業化的潛能。例如,在早期篩選藥物階段和,醫藥公司可以提出核心專利的臨時申請案,特別是保護具有商業化潛力的概念。

但是,一種新藥產品可能要花十五年以上時間才能上市(NDA, New Drug Application),因此即使授予專利,剩餘的效期可能不到五年,而且未必能取回完整的投資報酬。因此,這些醫藥公司大多會在臨床試驗新藥 (IND) 以及臨床試驗的產品開發階段,接續申請劑型設計、使用方法、使用劑量等專利;甚至在藥物產品上市後,繼續申請新適應症、改良劑型、改良劑量和晶型類似物的專利,除了保護核心藥物,也藉此延長專利組合的生命週期,用以支持相應藥物產品 (在此指新藥而非學名藥) 在市場上的獨佔地位和定價能力。

在醫藥產業中,組織普遍存在相當多階層的結構,是使專利組合管理更加複雜的另一項因素。例如,一個組織內可能有多個研發中心,專利佈局策略從公司總部延伸到多個海外研發分部。同時,這些單位可能各有專利組合管理者,需要管理所屬區域或藥品的專利組合。

由於藥物產品上市有法規門檻,導致產品不會頻繁的迭代更新,此外,同時因為藥物產品的開發時間長,在產品開發期間無法藉此創造營收獲利,所以醫藥公司往往不會貿然投入過多資源佈局大量的專利組合;亦即,相較於資通訊等電子產品而言,一種藥物產品所需的專利組合的家族數量明顯相對少了許多,根據研究統計,一種藥物的專利組合佈局通常不超過10件專利家族[6]

這樣的專利組合數量規模相對易於管理,醫藥產業的專利權人可精心佈局並營運專利組合,用以支持藥物產品商品化銷售的商業模式。換言之,醫藥產業的藥物產品和相應專利組合不需盲目追求專利數量多寡,而是洞悉藥物產品技術商品化的商業模式、產銷區域、相關法規等因素,不僅保護產品本身,也善用法規制度延展專利組合可帶給藥物產品獨佔市場的年限。一般來說,這項產業的專利組合經理人普遍擁有豐富的知識、技能和經驗,但還欠缺適當的管理工具和解決方案。

  • 醫療器材產業 (Medical Device)

第二個例子是醫療器材產業,醫療器材係指可對各類使用者提供檢測、感測、監測、診斷、治療、彌補、復健、輔助等包括至少一種或以上功能的具體裝置、設備、耗材、方法、軟體及其組合。

醫療器材產業也有著類似於醫藥產業的產品上市法規門檻,並依照風險程度區分成第一等級(低風險性)、第二等級(中風險性)與第三等級(高風險性)。相較於消費性電子或資通訊產品,第二等級與第三等級的醫療器材具備的產業特徵包括:產品上市法規門檻較高、產品生命週期較長,而且售價、毛利與利潤也較好。國際上知名的醫療器材公司包括美敦力 (Medtronic)、嬌生 (Johnson & Johnson)、奇異電子 (GE, General Electric)、飛利浦 (Philips)、西門子 (Siemens) 等。

這個產業多牽涉許多不同領域的技術,包括醫學、光學、顯示、資料、機械、半導體、生化、軟體、材料等,且每種產品幾乎都涵蓋多項技術領域。因此,對於此產業的專利組合佈局,除了風險較低的第一等級醫療器材之外,第二等級與第三等級醫療器材多需整合複數技術領域,而不能只考量單一領域,相應地,醫療器材公司必須設立相當規模的團隊,才能有效管理整個專利組合。

這些專利組合經理人的首要之務,是運用各種專利申請和訴訟策略,力求在競爭中勝出。若無法領先市場,將難以維持長期營收和確保應有利潤。

圖 5 – Masimo公司專利訴訟

例如:Masimo善用其專利組合在醫療器材產業發動專利侵權訴訟,不僅藉此取得損害賠償、權利金等專利貨幣化的價值與收入,甚至也用來打入下游醫療器材品牌商產品供應鏈,以及善用第三方的跨國市場銷售通路擴張商品化銷貨收入等目的。

另一種常見的情境則是透過投資與併購,藉此取得並整合市場、團隊、技術、產品、專利和其他智慧財產等各類營運成長所需資源

圖 6 – Medtronic公司投資併購

例如:從2022年Medtronic CFO Karen Parkhill訪談內容[7]中可見,Medtronic透過持續投資或收購的手段,並善用Medtronic的資本和醫材商品化資源與經驗,用來加速事業、創新與研發成長,其中,Medtronic 2005-2016年間的6件投資併購案,主要為水平整合與投資新創之商業模式,包括:2005年以30百萬美元併購Itamar公司(主要產品為穿戴式感測裝置);於2011年以82百萬美元併購GI Dynamics公司(主要產品為內視鏡裝置);2013年以193百萬美元併購Cardiocom公司(主要產品為遠距醫療系統);2014年以18百萬美元併購mc10公司(主要產品為穿戴式感測裝置);2015年以110百萬美元併購Aircraft Medical公司(主要產品為影像喉頭鏡產品);2016年併購Belco公司(主要產品為血液透析儀)。

因此,醫療器材產業內的專利組合經理人必須擁有不同領域的廣博知識,才能掌握潛在貨幣化機會,符合專利權人中長期的業務發展策略。

  • 標準必要專利 (SEP, Standard Essential Patents)

第三個例子是標準必要專利,標準必要專利是伴隨著事實技術標準 (de facto standard) 而生的一種專利組合,例如:行動通訊、無線通訊、影音編碼、電腦檔案格式、無線電力傳輸、連接器等,標準必要專利就是為實施事實技術標準以商品化過程中不可或缺、不可迴避、不可替代的相關專利,簡言之,就是事實技術標準世界中的專利釘子戶

由於事實技術標準的標準化特徵和產業特性,使得這個領域的各類產品與服務的商品化過程中,必需遵循由標準制定組織 (SDO, Standard Developing Organization),例如:3GPP或IEEE等, 統籌旗下會員所共同制定的事實技術標準,才能達到技術效果與相容性;在此前提下,擁有並靈活運用標準必要專利的權利人,有相當大的機率可以達到主導產業鏈、控制供應鏈、分配供應鏈的支配地位。

標準必要專利的權利人(SEP Owner)之基本商業模式是透過專利授權來創造營收,而非僅透過商品化來銷售自家的產品或服務而已。這種商業模式極度仰賴權利金的收取,因此專利必須符合技術規格,從而形成標準必要專利,才能向相關技術的製造、銷售或使用者 (統稱標準必要專利實施者,SEP implementor) 收取權利金。

標準必要專利權利人,大多具備強大的基礎研發實力、長期深耕的決心和資源投入、同時設立專利組合管理團隊,不僅懂得如何開發、建立並靈活運用標準必要專利/非標準必要專利,更跨部門密切合作以管理複雜專利組合,來藉此創造營收與獲利,確保專利授權商業模式可長可久。

在這類公司中,著名的一個範例是通訊產業的高通 (Qualcomm)。這家位於美國聖地牙哥的電信標準解決方案供應商和晶片設計商,其商業模式主要透過QCT (Qualcomm CDMA Technologies)銷售晶片產品組合,同時透過QTL (Qualcomm Technology Licensing)提供專利組合授權。

在2021年度的10-K文件中顯示,QTL累計簽下超過全球300個以上3G/4G/5G通訊技術的專利授權,其中,5G技術的專利授權合約已超逾150份,使得高通在2021年度合計創造了63億美金以上的營業收入,其稅前盈餘率(EBT%, Earning Before Tax%)高達73%。

 

[8]

圖 7 – 高通QTL 2021年財務表現

專利組合存在的意義在於是否能夠為專利權人創造價值,而專利組合又與營運目標、商業模式、作業機制、專業團隊與財務投資環環相扣。為建構、維護並利用可以支持專利權人商業模式、創造價值與營收獲利的專利組合,同時追求有限資源運用效率和投資報酬率的最佳化,在此目標設定、達成過程有哪些常見痛點與侷限,以及相應解方及其配套,筆者將於本文(下篇)與讀者進一步共同分享並探討。

 

[1] 若專利權人目的是追求學術、科學聲譽,相較於發表期刊論文等途徑,透過專利的成本費用投資相對高昂反而顯得不合理;抑或為了滿足特定經費補助的驗收條件、政府資助條件或行銷用途的專利,前述情境不納入本文探討範圍。

[2] Source: https://databank.worldbank.org, last viewed: 2022/4/19

[3] IP5包括美國、歐洲、中國、日本、韓國。

[4] Source: https://datacatalog.worldbank.org/search/dataset/0037712/World-Development-Indicators, last viewed: 2022/4/19. “

[5] Source: 中央銀行

[6] Source: Lisa L. Ouellette, How Many Patents Does It Take to Make a Drug – Follow-On Pharmaceutical Patents and University Licensing, 17 Mich. Telecomm. & Tech. L. Rev. 299 (2010).

Available at: https://repository.law.umich.edu/mttlr/vol17/iss1/7

[7] Source: https://www.medicaldesignandoutsourcing.com/medtronic-acquisitions/ , last viewed: 2022/5/26

[8] Source: Qualcomm, last viewed: 2022/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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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 家聖

董事長暨執行長

林家聖現職擔任世博科技顧問執行長、杉盛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智財顧問,同時兼任國立成功大學智慧財產審議委員會業界委員 (2020迄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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