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談兩岸法律學子的未來與現在

January 19th, 2021 ‧ 41 min read

執業逾30年的周延鵬律師,有一半以上的時間是在鴻海科技集團度過的。他從一個人擔任公司的法務開始,到後來全球400多個法務人員,再加上從2004年起16年來從事教學與經營事業,例如在台灣、大陸、日本及美國帶領世博(Wispro)、賽恩倍吉(ScienBiziP)、麥克思(MiiCs)及孚創雲端(InQuartik)等法律與專利事務所、科技顧問公司和雲端數據服務(DaaS/SaaS)600多人從事商業法律、投資併購、智慧財產及數據服務,其中的經歷、感觸與收穫,相信是很多年輕一代法律人非常想學習瞭解的。筆者在訪談的過程中也深深感受到他的蛻變與心胸,因此嘗試以有限的文字,來紀錄這篇對兩岸年輕法律學子們的深深期待與祝福。

 

現代學子普遍「常識」不足,而這些是需日積月累來增進的

不管過去或是現在,台灣在法律學科上都不算是真正的專業產業,所以沒辦法從傳統訴訟的現實層面給法律人任何建議,例如:需要具備什麼條件等,而這局限性,真的是目前台灣亟需突破的一點。

長期來說,從事法律的人常識不足,而用人時就需要長時間地涵養他。其實法律是建構在很多的常識之上的,而常識則是靠日積月累來的。這些「常識」可以是普通性的,也可以是著重在某些專門上的。舉例來說,從事資本市場的法律人,應該要專注哪些常識呢?除了資本市場外,再往外擴展,就是投資併購的一塊。從一國或在一個區域,或是到北半球的一些重點國家中,又要具備何種常識呢?普遍來說,不管目前是否是在職場上的人,你幾乎無法從法律人身上得到一些常識,因大多都是侷限於在六法全書上面的知識。

一般來說,法律人較以「以社會性、政治性」為主的常識。當然,法律人會需要其他更多領域的常識,因為台灣是以法院為生的常識致使法律市場飽和的關係,所以需要更多其他領域的常識。以資本市場為例,不管是在美國、英國、香港等地從事此領域的律師,他們幾乎都可信手拈來,說出今天誰併購了誰、規模有多大、創造了什麼併購模式、設計了什麼交易條件、克服了反托辣斯法問題、投資銀行是誰,承辦的律師、會計師是誰等等,但台灣的律師能做到此嗎?再以智慧財產的領域來說,台灣本身就不是智慧財產的一級戰區,過去40年來,台灣最大的智慧財產風險區是在美國,最有價值的智慧財產也在美國,但是我們對於美國智慧財產的這個產業的許多生態卻往往一無所知。

這常識缺乏是普遍的,還不要論及知識有無到位。亦即台灣以考試為主的學習是難以專業化的,但實在無助於風險的解決或價值的創造。所以不是什麼東西「台灣優先」就可以解決產業與科研的問題。以智慧財產來說,也有很多產業的屬性要注意的。例如台灣原本有很多很好的機會可以培養常識的,像IC產業,從晶圓到封裝、測試、再到各種邏輯IC、類比IC、記憶體等等,但卻可能不太有很多人可以講出IC產業的一些常識。因為大家還是只專注在考試中,沒有真正的一些常識。常識是靠日積月累成的,不管是看國內外報章雜誌,這些都是常識的涵養階段,看看自己能講出多少常識來。因為如果常識缺乏,就沒辦法跟整個產業和國際接軌。

因為常識的不足,以致往往造成對事實的辨識與判斷力也不足

由於對於事實辨識的常識不足,也變得對事實沒有辨識能力、判斷能力。我們法律系幾乎都是在訓練法律,就是大前提。但是對於事實的人事時地物以及權利義務的發生變更消滅,這些事實若無法掌握清楚,又如何在法律這領域能掌握呢?為什麼會這樣呢?其實台灣的司法界,尤其是律師界裡,因為沒有像美國司法制度中的Discovery(附註3) 程序的訓練涵養,所以若干事實往往都是由律師導引當事人來描述創造的,有時並非是你可以真正發現的事實。所以美國為什麼要花那麼多時間去瞭解事實?如果你沒有根本的事實,又如何適用法律呢?這是一個根本。所以事實的訓練,應該就是一個很大需要補足的。這跟事實、常識有很大的關連。常識足夠時,對事實的掌握就會比較好一點。

以兩岸的律師生態來看,尤其是主攻在法院的訴訟律師來說,幾乎都有一個景象,好像會漸漸地走向教唆、偽造、變造、湮滅事實證據。久而久之,律師會慢慢地失去該扮演的角色,應盡的責任。亦即,一旦有誤導,就很難分辨。因此整體來說,法律人總是要有足夠的常識,也才能夠幫助自己判斷、分辨出真實性多少。

法學教育制度有待斟酌,很多東西應該是從年輕時就需學習的

如今兩岸的法學教育多著重於資格考試,而少幫學子們做生涯規劃。律師變成艱困行業,只因供過於求,考試只是一個資格,大家接著要各憑本事拿出專業與能力才能在藍海領域的專業區塊發展與生活。

再者,我們也發現:在學校執鞭的老師多數欠缺跨國產業實務經驗,學校也幾乎只重學歷而已,因此學生可能很會分析案例,會做不同國家之間的法律規定比較,但當實際走向跨國訴訟或契約一途時,則有捉襟見肘的現象。美國在學校授課的教授一般都有實務經驗,且具備律師資格,但在台灣則多數沒有。學校教授的科目也多偏向研究學理,但法律是綜合性的管理科學,不是你修習了哪些考試科目。

美國法學教育中必修的東西不多,但是對於律師「執業倫理道德」科目(附註4) 則是必修且必考。這科目聽起來有點奇怪,但有些人甚至就是敗在這一科目上而沒通過。台灣在修習法律系的過程中並沒有此科目,但畢業後面臨的種種問題正是考驗法律人的倫理道德與自我自律的重要關鍵。在社會形態愈來愈複雜,人與人之間的關係也日益糾葛的情況下,未來相關單位是否會思考幫法律學子加強此領域以及更多元的生涯規劃,這真是值得關切或提倡的。因此,台灣的法律生態就停留現在這樣的情況。所以這些都要從根本改變起,就是要從正面探討,亦即從對事實瞭解起,就有機會跳脫傳統法律執業的框框。

語言能力與基礎法學的訓練都不可或缺

研習法律需要各樣的語文能力,中文、英文都需要,懂得其他第二國語文更佳.如果語文基礎不好,很難做進一步的延伸。另外,基礎法學的訓練也是不可或缺的,如公法、民法、商法、經濟法、民事訴訟等,並且六法全書上基礎六法的文字都是很嚴密的。但即便有這些基礎,還要接受或長中熏修相當的實務訓練,但可惜的是:大多數律師出了社會卻沒有遇到專業帶領指導。另外,律師也要勤勞關注一些議題並撰寫有洞見的文章。當然,也未必要寫得文謅謅的,但多寫一定可以訓練出更多的思考、論述能力。

要跨領域來學習各種知識與常識,這樣才有辦法在專業領域生存

一旦執業,律師要高度廣度地再去學習各種跨領域的知識與常識,這樣才有辦法在專業領域中生存並活得精彩。以專利為例,如果本身不是工科背景,要從事專業的領域,律師本身會很辛苦。因此,必須要克服很多的條件來具備理解技術的能力,並且要瞭解整個技術跟產品,才有可能在不同的生命週期中調整運作方式。因此,所謂能做智慧財產管理,也需要進一步瞭解其「具體的作法」,否則又怎算是會「管理」呢?

又,有關律師撰寫契約的部分,與其說會「審查」契約,不如是能「撰寫」契約,確實地取得商業主導權,如此才是更有利。因為契約的創造,不但是熟悉事實及法律,甚至對於發生爭議時的各種解決途徑都有一定的掌握能力了。並且,審查契約的關鍵也在於法律人對於當事人或雇主的商業政策瞭解多少,所撰寫出來的契約內容符合相關的商業政策嗎?如果沒有相關的管理歷練或商業政策,就要想出來或是找出來契約問題就很困難,這是一個大前提。另外,審核契約也要看這份契約的商業模式及交易條件是什麼,因為商業模式會影響後面的對價會計入帳的基礎。例如:處理一份國際契約時,如果是用技術移轉的方式,可能要面對很高的withholding tax(預扣所得稅,附註5)的問題,但如果這些技術是涵蓋在設備裡面,那你就把它當成商品來買賣,商品現在大多都沒有或低關稅,所以就不用面對預提所得稅的問題了。至於對商業模式的瞭解,首先就要瞭解商業社會的變化,尤其晚近這十幾年,商業模式的設計,跟比利時、歐洲等國商業模式的探討是有關的,但法律人對商業模式一般都不太容易瞭解掌握、甚至創造。接著,是有關這樣契約的履行時間表,你能否摘述出來。有了這種種的內容後,你才能補足雙方的權利義務。權利義務跟各個的風險控管,以及如何被執行控管等,但這些幾乎很難在學校或一般實務上有授課的。另外,在一份契約中有多少請求權基礎及多少攻擊防禦方法?我們可以從民事訴訟法的訓練移到契約領域嗎?

再以仲裁條款來說,也未必選擇本國就是有利的,因為各國的仲裁組織運作及相關的規則未必瞭解清楚。以我過去的經驗來說,選擇美國的仲裁可能更好,因為美國有Discovery制度,能發現事實,舉證責任就減輕許多了,並且美國的仲裁會充分地考慮衡平法上的許多事情,但大陸法系的仲裁法則幾乎不考慮這些因素。所以如同我們熟悉的訴訟法規定「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對於舉證這責任在仲裁程序的體現,還是要充分考慮的。

要改變過去以訴訟及法院為法律生態中心,才能培養出更多人才

對於法官、檢察官偵辦所處理案件來說,有時瞭解事實的重要性並不下於專業的必要性。有時在法庭上會過度地探討訴訟法律上的事情,而忽略事實的建構。但看看美國,他們沒有立法機關制定的民事訴訟法,因為訴訟程序是法院的事,不是立法機構去訂的。但美國為了事實跟常識,他的證據法是必要的。而我們的訓練卻是「證據法」這一章,幾乎不教。所以普遍來講,事實跟證據的關係,在很多的論證過程中就沒有了。

至於非訴訟的案子也需要很多的訓練養成,因為台灣所有的教育的設計跟實務,都是以法院為法律生態的中心。過去以法院為中心的各種教育與訓練,是需要改變的。而此,也將影響法律人的生涯規劃,而且會創造更大的生存空間。尤其台灣這一世代面臨很多經濟環境考驗,律師也變成是艱困行業。以以色列的律師為例,他們執業律師幾乎都還擁有美國執業律師的資格。以色列人口六百多萬,具備外國律師資格者非常多。這就代表著過去20多年以來,以色列在美國NASDAQ股票上市的公司將近一千家,其科技的發展,以及人才的養成,不是以自己本國為主。這也在講一個觀念,如果台灣的很多法學訓練是以台灣法院的生態為中心,就不可能培養出非以傳統訴訟為主的各行業所需要的法律人才了。在很多的環節,我們都沒有去訓練各類法律人才出來。

也可從國外律師身上學習到不少寶貴的知識與經驗

許多律師在執業的過程中,有時因為事務所的管理流程所致,簡化過度而喪失創意,無法寫出一份滿足產業需求的契約。因此,為使自己的視野與判斷變得更豐富,大量閱讀不同類的國外契約也不失為一個好的方法。並且,與外國律師學習可能也會是一個很直接能成長的方式,只是台灣法律有若干限制外國律師在當地執業的規定,則可能反而讓台灣律師喪失一些學習的機會。(附註6)以新加坡為例,過去20年來,他們就說要發展智慧財產,他們可以制定出很多很好的政策,吸引很多外國的律師過來,都允許他們可以執業。

台灣其實也可以這樣做,但各種禁忌,導致未對台灣法律這行業產生更大的經濟效果。這些都需要調整才有可能改變的。台灣能寫出體現商業模式、交易條件、租稅考量及爭議解決機制的契約書的人也不多,都因為未有事實並過度簡化契約。坊間販售的若干契約範本都不算是真正的契約,反而不能帶動一切商業法律業務。而中國大陸在過去二三十年的改變,反而可以看到契約的另一種生態,他們大量移植美國契約的精髓。所以在大陸商業契約上,某方面是比台灣豐富的(但要注意形與實的關係),在台灣反而是看不到的。

律師需要加強管理能力,要設計出讓人能不斷追求成長的產業

從人力資本的觀點來看,我們把人才放在工作上時,有所謂的管理人才(Manager)及獨立貢獻人才(Independent Contributor)。但律師應該要具備更多的管理能力,而這也需要長期涵養的,沒有長期來做是沒辦法的。律師某方面是因為長期某方面的不足,加上一些自我意識(ego)主義,造成律師是不擅於組織運作與發展的,結果就無法經營比較像樣的組織。看看台灣各地法院周邊的一些律師事務所,三十年前、現在,甚至未來,幾乎都還是非組織性那樣來運作的。為什麼不能改變?所以可說,律師業是需要更多管理知識技能的,需要培養更多管理人才,並且在管理上要更具備能力。管理並非就是經商,乃是各行各樣都需要管理的。要管理就要很多的條件,而且要具備各樣的管理知識才會成長。以台灣這樣外向的經濟體,更需要涵養這樣的法律從業人員。台灣某些政策也把律師產業做小了,有些是立法不當,有些是教學脫離現實。再者,用美國的法律來說,律師是officer of court,跟檢察官是平等的位子,大家都是在為司法機構工作,也帶著某些公益性質,只是站的立場不一樣。但是在台灣,律師是歸法務部管(附註7),是歸對手管,大家沒有想到最基本的憲法規定,這是立法的不當。很多國家的律師都是歸法院管的,然後再充分地發揮律師自治,這蠻關鍵的。又,律師公會應該是參與的權利,不是義務。但法律人本身可能沒有思考到此,因為一些規定而把律師做小了。

從收益上來說,過去,大家可能多只在乎比較律師的年收入多少,但美國近年相關團體也會公布所謂的PPP(profit for per partner,每位合夥人每年可以分到的利潤分配,附註8),高的時候甚至可以到三百多萬美元。因此與其在乎每個人每個月可拿到的薪酬,不如思考「組織運作」(合夥人身份)可多得。這的確是件值得瞭解或學習的事。還有,台灣很多合夥人的是形式的,而非真實的。

總的來說,會設計機制的人就會讓人去追求夢想,不管是為自己或是為他服務的對象,能夠成為商業或產業律師的寶貴性,或在企業內部突顯出來。事實上這些是可以改變的,台灣的經濟也是這樣可以改變的。

律師是終身學習,且要持續培養出各領域的人才,讓此產業形成

律師雖要具備一些基本條件,但其實是一個終生要學習要磨練的行業。所以某方面,台灣律師幾乎是對自己沒什麼較高要求。(附註9)但執業律師要知道很多事物持續在改變中,而此終身學習不僅要變成是一種機制,而且更要自律學習。美國各州的律師每年都要接受若干時數的訓練,並且要繳交訓練的證書。律師公會定期也會對你做考評,因此律師要戰戰兢兢的。為此,也有所謂的律師保險制度(mal-practice,附註10)。因為保險制度的要求,所以就會讓很多人不管是進修,或是具備從事律師行業中的管理能力以及完善事務所管理機制。在台灣幾乎看不到律師行業像美國金融產業般,有很好的方法,很好的合夥機制。法律人要投入哪些資源學管理?哪裡有資源可以培養出實質的專業人才?或者自我養成各式各樣的專業人才呢?因為沒有資源,也不太願意自我投資。所以過度以訴訟為中心的方式,就會忽略了法律本身就是一個產業,可以發展得更好。

要提昇自己的「視野高度與廣度」,才有更多的空間

總的來說,律師本身往往是跟「大人」的對話,大人就是指CEO(是Chief Executive Officer的縮寫,即執行長)、CMO(是Chief Marketing Officer的縮寫,及首席市場官或首席營銷官)、CFO(是Chief Finance Officer的縮寫,即財務長)、CTO(是Chief Technology Officer的縮寫,即首席技術官)等等。律師應是高度參與決策的,我們可以看看美國有多少企業的律師是可以有機會變成公司的C級人員,可以參與公司的經營業務的?台灣、應該是很少的。台灣有些公司的法務長是要報告給財務長的,甚至公司也會任命跟法律無關的人擔任法務長。任命的不是真正專業的,不覺得很奇怪嗎?要擔任一個決策者,還是需要具備一些基本的法律素養,不然怎麼做對決策呢?今天在企業界裡,法律人是面對C級的人,是決策過程中很重要的一環。所以這過程中就需要很多的訓練,包括自己的視野高度廣度。這高度在不同的董事長差異很大,做幾億的業務有幾億的視野高度,做一兆、兩兆的也都不同。

所以一個法律人的養成,是否能跟「大人」講話,如果你本身不具備很多大人的條件(正如前所述的事實、常識,及對一些產業的瞭解等),那你到底是拿法條在講話,還是能拿出事實來講話?如果能早一點調整,台灣的律師空間還是很大的。因為台商還是蠻多在全球跑的,他們還是會有不少的跨國法律服務需求的。所以不是去感嘆自己的雇主沒有到哪個層級,乃是你有沒有使你的雇主達到那層級的本事。所以從台灣參與的很多產業活動,事實上是需要很多很專業的法律人才的。

要挑戰擴大可以服務的領域,讓自己的視野及生存空間都變大

擴大來說,台灣的經濟環境可塑性還蠻大,可以改變的。即便外文底子不好,仍然可以中文來學習財務、會計、技術等,所以只要願意,真的發展可以無限。就單以勞動法這個領域來說,目前打這方面官司的律師雖然有一些,但似乎少有可以兼做「人力營運」的,他大可擴大到此領域,但他的視野就只到「勞動法」為止。所以某方面,大陸法系的某方面訓練就會讓律師只走向法條主義,忽略法條背後的一些事實與生態體系以及發展機會。法條之後還有更多生命的地方,如果沒有這些生命,法條本身哪有生命?

律師行業是高度社會互動的業務,但在某方面又不是用事務所的品牌就可以發展生涯,而是屬於個人品牌的經營。即便是最大的事務所,也不是每個律師都像創業者主持律師當時那樣的品牌。律師是一個非常高度個人的品牌與涵養,所以律師某方面,如果以美國的觀點來說,應該要具備市場的經營與行銷的基本能力。如果不具備,就沒有條件的。可能就會像目前若干「厲害」的律師是專門接案子的,其他的則只能在裡面做案子。這生態就這樣形成了。因為我們在律師養成的過程中沒有好的機制,所以只能從剛開始的受雇律師,到合夥律師,這也分成好幾種,如一級合夥人,或某部門的領導、業務的頭等,但台灣這方面的機制不是很清楚,所以就不知台灣年輕的律師想要追求什麼。換言之,沒有清楚的機制,就不會有清楚的生涯路徑(career path)。另一個方面來說,就不會知道把商業上或管理學上很多好的方法用來發揮在法律專業上。法律人也應該要明辨並會用英文中兩個重要的字:一為question(問問題),一為objection(溝通不同的意見),Objection不等於rejection。如果你會分辨這差異並用於執業上,表示你能用人家聽得懂的語言來溝通處理問題。也因為整個法律機制還不夠專業,也沒有具備商業上的方法,所以有時律師跟非法律人溝通時,會給人有點驕傲或莫名的感覺,跟美歐整體專業的感覺差很多,看不到那架勢與彈性。從最基本的談吐、應對,可能都不知道一些規矩。甚至連用餐的規矩,也都需要學習的。

結語

律師只是一張執照,但經過自律學習和涵養應該在各行各樣可以做得非常好。律師是也要接受嚴格訓練的,並且先把執照形式放一旁,仍可在很多領域做很多事情。法律像是術科(註11),是解決問題務實的一環,而不是要不斷地談理論做研究的學問。自己的企圖心、動機是否夠強,也將影響自己未來的發展。或許出生在比較貧困的時代,也是造就早期律師頗能幹的要因,因為很多事情都需要一直努力過來的。因此,寄望年輕的一代能不斷地挑戰自我侷限,也帶著夢想來前進更多領域,讓生命更有意義。

附註

  1. 本文係採訪談方式完成。感謝周律師特別撥冗接受訪談,文中如有誤謬之處,概由本書撰稿者張凱娜承擔。
  2. 關於周延鵬: 鴻海法務長、威剛科技營運長、中芯國際獨立董事、海爾集團首席法律暨知識產權顧問、工研院顧問、政大智慧財產研究所兼任副教授,現為孚創雲端股份有限公司創辦人、賽恩倍吉日本株式會社社長,同時兼世博國際商業法律事務所律師。
  3. 有關美國證據開示制度(discovery), 可參台灣法務部,殷玉龍「美國證據開示制度簡介」。文中提到,此制度有四個優點:首先,它讓檢、辯雙方在審判前能夠有機會瞭解對方在審判中將出示哪些證據,而不是打一場將彼此均遮住眼睛的戰爭。第二,證據開示在美國造成約90%的案件均在審判前解決。再來就是,證據開示制度讓檢、辯雙方在審判前有機會去就證據加以辯論,並聲請法官裁定特定證據加以排除或引進特定證據。最後,則是證據開示下,檢、辯雙方擁有較以往更多的訴訟策略。 https://www.kmh.moj.gov.tw/media/80003/412015045390.pdf (visited on Dec. 25, 2019)
  4.  Multistate Professional Responsibility Examination (MPRE) 是美國律師職業倫理道德考試,每個州都要求考生必須要另外通過這個考試,才能申請執業資格。MPRE是單獨的全國考試,作答時間120分鐘,包含60題選擇題,其中10題是測試題不計分,但考生不會知道是哪10題。參https://www.npf.org.tw/3/3504 (visited on Dec. 5, 2019)
  5. 預扣所得稅(withholding tax),是世界某些國家地方稅項之一。由於納稅人長期居於外國其他地方等原因,稅務局難以接觸此類納稅當事人,所以稅法規定支付如下費用的代理人有義務,預先「代扣代繳」此類稅額予稅務局,僅支付餘額予納稅當事人。預扣所得稅的主要目的,在於減少逃稅,及避免屆時無力繳稅的可能。可參維基百科說明https://zh.wikipedia.org/wiki/%E9%A0%90%E6%89%A3%E6%89%80%E5%BE%97%E7%A8%85 (visited on Dec. 25, 2019)
  6.  雖然WTO(世界貿易組織)對於會員國間的服務業強調自由流通的方針,此亦即全球化潮流當中不可避免的一環,但真的要在各國落實時,似乎都有各自的困難或界限。因為服務業與製造業最大的不同之處在於服務之生產與消費無法分開,而這正是限制服務業生產力和成長的主要因素。所以絕大多數的生產力分析結果都顯示服務業落後商品製造業,對服務業並不公平。經濟部國貿局:配合WTO服務貿易談判 – 研提進一步落實服務業國際化之具體推動方案,中華經濟研究院執行,中華民國92年12月,摘要-1。
  7. 對於律師的管理,各國規定不一,但台灣目前的制度是由行政院下的法務部來統籌有關律師的管理。
  8. PPP(profit for per partner)是一個近年興起的律師排名方式,如維基百科已將美國事務所以PPP來列出前百大,詳參https://en.wikipedia.org/wiki/List_of_largest_United_States-based_law_firms_by_profits_per_partner
  9. 過去幾年,台灣各律師公會多少都有制訂「律師在職進修辦法」鼓勵律師取得在職進修課程時數,但沒有強制規定。而新的律師法(2019年12月13日立法院三讀通過)則進一步訂有律師應參加在職進修已經法訂有律師應參加在職進修之規定,但內容授權全律會制定,並明訂律師未能依規定完成在職進修者,最嚴重的情況得由全律會報請法務部命其停止執行職務直至完成訓練。
  10. Malpractice有譯成瀆職或怠忽職守,法律上的Malpractice是指:律師對當事人或司法制度有犯錯或疏忽職責,導致出對當事人或第三方一個負面的法律結果或金錢損失。參https://www.abpla.org/what-is-malpractice#clinical (visited on Dec. 25, 2019)
  11. 所謂的術科,像美國的法學教育制度,是將法律(學)學位定在大學有第一專業後再去研修,變成J.D。留學美國念法律者,會唸兩種主要的學位,一種是S.J.D.學位,這種學位算是真正的法學博士,念之前必須先念LLM,可翻譯為比較法學碩士,唸完LLM後,再申請S.J.D,也就是法學博士,須要撰寫博士論文,但可修較少課程。另一種學位,則是念J.D,真正的美國人,通常必須在大學先唸另一個學位,才能來唸法學院的J.D,在台灣可翻譯為學士後法律系。念J.D不須要撰寫論文,但須要修三年的正式法學院課程。取材自楊智傑博士。http://www.lawtw.com/article.php?template=article_content&area=free_browse&parent_path=,1,1648,&job_id=174625&article_category_id=1616&article_id=98925 
  12. 本文出自兩岸知識產權發展趨勢–以重要案例評析為中心一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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